(三十二)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作用,合理运用旅游景区(点)票价调节淡旺季游客流量。民航部门要加大民航机票分季节、分时段、分航线进行差别定价的力度。
(三十三)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各地要加大对旅游宾馆、饭店缴纳各种费用情况的检查清理力度,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该减少的要减少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
(三十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投资者解决在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对经营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缴生产经营场所房产税。对旅游经营项目用地,只收征地费,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三十五)继续大力推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强县”活动。对人选的旅游城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立项、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十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成分在新疆投资旅游建设、兴办合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国家、集体、部门、企业、个人一齐上,内外资一起上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方方面面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旅游业,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积极完善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有关部门要认真筛选好的旅游设施项目并争取进入国家《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机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商进行投资。鼓励新疆旅游企业参与国内区域性经济合作,加强与境外旅游企业的合作交流。
(三十七)鼓励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对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的经营者享受免征3年所得税的政策。
八、切实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八)各级党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政府主导型的旅游业发展战略,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和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旅游产业意识,主动配合旅游部门工作,增强为发展新疆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切实转变观念,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各方面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三十九)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严格实行旅行社准入制度,凡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不断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经营行为,健全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结案率,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坚决抵制和严厉打击“黄、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