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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10个县(市、区)之间12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10个县(市、区)
之间12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07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廊政(2001)10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三河市人民政府和香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香河县人民政府和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三河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广阳区人民政府和安次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广阳区人民政府和永清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次区人民政府和永清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永清县人民政府和固安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固安县人民政府和霸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霸州市人民政府和永清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霸州市人民政府和安次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文安县人民政府和霸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大城县人民政府和文安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12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区)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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