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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2001)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确需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地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不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逾期不绿化者支付。”
  十一、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中的15%、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的20%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并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维护的经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用地范围内进行绿化所需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居住区绿化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2%至3%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接受监督。”
  十三、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仍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验收。”
  十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下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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