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2001年12月22日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和园林设施建设、保护及其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二、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城市规划、计划、财政、土地、市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应当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和绿化环境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对破坏或者损害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有关单位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损害绿化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四、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法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市城市绿地系统替,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区绿化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具体绿化方案,具体绿化方案应当与区绿化实施方案相协调,并按下列程序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中央、省、市属部门、单位及驻昌部队,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属部门、单位,报该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除本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市城市绿化规划、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