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单位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目标办、市重点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对象在年底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分别报市目标办、市重点办作为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市目标办、市重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奖惩
(一)市重点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市政府每年拨一定款项设立重点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对评为较好的项目所有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奖励。
(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
1.被评为较好单位的,除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外,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中加0.1分,对项目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对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中加1分。
2.被评为一般者,不加分,也不扣分,只通报考评结果。
3.被评为较差者,除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外,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中扣0.1分,对项目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对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中扣1分。
(三)项目建设单位
1.评为较好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2.评为较差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建设单位目标考核记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基本分
一、建设管理 25
分值分配
1.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5分)
2.层层分解了责任目标任务。(2分)
3.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4分)
4.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制。(4分)
5.积极组织建设资金到位,资金能保证工程建设需要。(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