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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1]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程建设目标考核每年进行1次,考核内容为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需完成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目标考核的对象为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负责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考核工作。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
  1.督促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2.积极支持项目搞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和建设;
  3.及时协调解决阻碍项目建设的矛盾和问题;
  4.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5.优先保证项目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等;
  6.工作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到位;
  7.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
  8.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目标任务。
  (二)项目建设单位:
  考核内容为目标考核计分表所列内容(详见附表)。
  第六条 考核等级
  (一)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采用等级评价考核,等级分较好、一般、较差3个档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八项要求的或八项中有一项不能完全符合要求的,评为较好单位;八项中有两项做得较差或有三项不能完全符合要求的,评为一般单位;八项中有三项做得较差或有四项不能完全符合要求的,评为较差单位。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计分考核。根据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目标考核计分办法打分,等级分为较好、一般、较差3个档次。考核得分在80―100分的,评为较好单位:考核得分在60―80分的,评为一般单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评为较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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