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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整治内容
  超载、违规装载、违章搭客的渔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无线电通讯及导航设备的渔船;不按时申请船舶检验或擅自改装和改变作业方式的船舶;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制定安全操作制度的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渔船;“三无”和“三证不齐”的渔船。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落实渔船安全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规范考核办法,切实把渔船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乡(镇)村、每条船。对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渔船,不得出海生产。每条渔船都应制订《应急部署表》,渔业油船要制订《防火防爆操作规定》,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2.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工作,管理好辖区内的船舶,特别要做好禁止渔船违章搭客工作。
  3.各渔业企业和渔船所有者,要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确保渔船不发生超载、违规装载、违章搭客和超抗风等级冒险航行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1.继续取缔和查处“三无”、“三证不齐”船舶;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超载、违规装载、违章搭客及违法从事营业性运输渔船的整治力度;禁止渔船带“病”出海,淘汰船龄老化、严重不适航的渔船。
  2.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和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无线电通讯及导航设备的渔船,不得从事渔业生产。对违反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及时配妥。
  3.对不按时申请船舶检验或擅自改装船舶和改变作业方式,持无效证书的渔业船舶,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航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渔业部门要严格渔船出海前的安全检查,提高渔船港口签证率;渔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快安全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渔业航标设施,改善救助条件,提高搜救能力。
  (四)加强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渔船单位要严格船员业务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能上船作业。各地要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对辖区内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整治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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