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单位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2]1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交通厅和浙江海事局快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比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渔业迅猛发展,渔船数量增加,而作业渔场缩小,一些船员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类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大沉船事故多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了我省渔业的健康发展。为遏制重大渔船事故的发生,强化渔船安全防范措施,决定对全省渔船安全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强化渔船安全管理,提高渔船港口签证率,取缔和查处“三无”、“三证不齐”渔船;落实渔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渔船安全适航性能,遏制重大渔船事故的发生,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整治的重点
1.重点县(市、区):象山、宁海、定海、普陀、嵊泗、岱山、瑞安、玉环、温岭、三门和椒江等11个近年来渔船安全事故多发的县(市、区)。
2.重点海域:169、177等海区及商船的主航道和习惯航道。
3.重点渔船:拖虾、蟹笼、渔业运输船等三种船舶。
(二)未列入重点县(市、区)的有关地区,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渔船安全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