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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和沧州市之间6条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和沧州市之间
6条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24号)


保定、沧州市人民政府:
  保市政(2001)124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安新县人民政府和任丘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任丘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河间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肃宁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雄县人民政府和任丘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蠡县人民政府和肃宁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6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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