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四) 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五)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七) 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公司成立后或者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八)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申请短信息电信增值业务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以下证明材料;
1、正式的书面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二份,其内容应包括:明确申办短信息服务业务理由、服务范围、申办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2、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复印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
3、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经营短信息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企业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6、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等。
7、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要求经营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预案)等。
8、组网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网络概况、系统特点、网络性能、组网方式、业务服务方式、网络结构、技术标准、编码方式、设备配置。
9、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10、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办程序
1、申办者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或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电信业务市场咨询中介机构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2、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在15天内向申办者发出是否受理或修改、补齐材料的通知。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办者应在10天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3、通信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电信业务市场咨询中介机构在10天内完成预审核后,将申办材料及预审核意见报省通信管理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