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议案办理经费。原则上每年在省级财政安排的议案资金中安排80万元,作为省级议案办理经费。议案办理经费专项用于与议案有关的工作调研和项目论证、会议、培训、宣传、检查及验收等支出。
未列入省资金安排计划内的市、县、乡镇,由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农业科技资金,增加投入,切实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
(三)资金的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当年的安排计划,县应于上一年12月底前报送给市,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计划后于当年2月前(2001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其中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等有关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省级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由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制订下达,并抄报省政府,抄送省计委等有关协办单位备案。
2.资金核算与管理。
(1)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核算与管理。实行专项管理,设立资金专帐,指定专人负责。
(2)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采购机关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时、按质完成采购任务,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集中支付。节省的资金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3)做好财产登记工作,明晰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资金必须及时到位。省、市、县安排的资金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省安排的资金要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市、县安排的资金原则上要与省资金同步到位,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或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6)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对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会计核算,严格按资金规定的用途、范围和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3.资金审计与监督。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原则上一年一次)。对非财政性投入资金,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或追回已拨资金。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镇,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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