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下达
二OO二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2]87号 2002年1月1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粮食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食的收购价格
(一)收购价格。玉米、水稻定购价和保护价仍执行同一收购价格。玉米每百公斤标准品(二等,水分14.0%)价格由上年的91元调整到84元;水稻每百公斤标准品(三等,水分14.5%,下同)基准价格由上年的116元调整到106元。各品种各等级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等级差价。玉米、水稻各等级之间的差价仍按现行规定每百公斤4元不变。
(三)地区差价。玉米仍不实行地区差价。水稻现行的三个价区划分不变。每个相邻价区之间的差价每百公斤3元。三个价区的具体价格为:每百公斤标准品一价区106元、二价区103元、三价区100元。
(四)优质优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凡在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水稻,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其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议定。
二、粮食的质量政策
全面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
(一)玉米。全部实行容重定等,容重不得低于660g/L(三等)。不完善粒不得高于新国标规定的5.0%;生霉粒不得高于新国标规定的2.0%;水分控制在23.0%(含23.0%)以内;色泽气味正常。
(二)水稻。以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定等。出糙率不得低于新国标规定的77.0%(三等);整精米率不得低于新国标规定的60.0%;谷外糙米不得高于新国标规定的2.0%;黄粒米不得高于新国标规定的1.0%;色泽气味正常。
玉米、水稻各项质量指标(水分指标除外)有一项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按等外粮处理,等外粮仍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在基本完成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敞开收购任务之后,才能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本着"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组织收购,其收购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三、粮食的计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