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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清理整顿劳动用工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汕头市清理整顿劳动用工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清理整顿劳动用工秩序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汕头市清理整顿劳动用工秩序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使劳动用工秩序日趋规范,企业用工的自主权得到保障,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但在一些地区或用人单位中,仍存在着私招乱雇、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极少数甚至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乡镇边远地区的私营、个体、家庭作坊、无照经营户,发生此类案件尤为突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全市劳动用工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全国劳动保障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新年、春节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在春节前后各一个月时间里,全市开展以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整顿劳动用工秩序大行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非法使用童工的危害性,把依法查处使用童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为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文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童工危害极大。首先,不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损害少年儿童的权益,影响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其次,在某种程度上挤占就业岗位,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管理秩序。第三,直接影响劳动质量,并且容易发生各种职业疾病,甚至出现伤亡事故。第四,违反国际劳工公约,影响国家的声誉。第五,与我市“两个整治”相违背,严重损害汕头形象。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非法使用童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依法禁止和清理打击使用童工作为落实“两个整治”,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工作来抓,为我市重建信用、重塑形象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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