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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一)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市、县(市、区)批发企业,将其改造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非处方药品的连锁经营。合理设置农村药品经销点,从业人员要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要促进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或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和个体诊所统一代购药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二)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用药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购销活动。
  十、切实加强领导
  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搞好试点,抓好典型,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体改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调研和方案论证,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卫生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并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指导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健康保障办法的建立;经贸部门要抓好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监管;税务、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要把中、小学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农村卫生改革和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创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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