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到2010年我省农村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多渠道筹集农村卫生经费。动员社会广泛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贫、救助经费,要安排一定数量用于对农民的医疗救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可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收支节余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中拿出适当比例用于农村卫生事业。
(四)落实农村卫生机构的价格税收政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或集体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各级财政、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管理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严禁向农村卫生机构乱收费、乱摊派。
八、建立健全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一)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实行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东部沿海及大中城市辐射地区可以区域性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实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方式为主,其他地区重点发展合作医疗。各级政府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要有一定数额用于对农民健康保障办法的引导、支持和奖励。
(二)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8号)精神,按照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继续推行并不断发展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和减少因病致贫的有效措施。农民自愿交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要制定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农民健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倡以县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三)建立医疗救助和卫生扶贫制度。要从救济和扶贫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医疗救助和卫生扶贫。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农村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