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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各地在采取措施吸纳医学院校毕业生的同时,要统筹规划,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标准,对学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达标;对已达到标准的,要进行继续教育。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重点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制定全科医学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医学院校要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农村卫生服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医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增加全科医学课程比重,加强预防医学和中医药学教学内容,加大全科人才的培养力度。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县以下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轮训一遍。
  (二)提高乡村医生素质。继续加强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以农村适宜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为重点的培训。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有乡村医生,要通过考试等形式取得相应资格。逐步淘汰不具备学历和资格的乡村医生。逐步建立正常的乡村医生录用和退休制度,加强执业资格管理,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水平。力争用5-8年的时间,实现我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三)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直接定级,并享受高定一级工资的待遇。对志愿到乡镇工作的县以上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保留原工作地户口、高定工资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待遇。充分利用市场调节作用,通过经济互惠互利方式,鼓励城镇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
  七、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一)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卫生事业的投入适当向农村倾斜,确保农村卫生经费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乡镇卫生机构经费预算指标上划到县财政后,县级政府负责对农村卫生经常性财政补助的预算编制。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数额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情况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的开办、发展性支出及离退休人员费用。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应根据开展工作的需求、项目论证结果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
  对乡镇卫生院从事基本医疗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助,按工作量和单位成本亏损核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可以按服务人口配备人员,按定额标准核定或按实际亏损额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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