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
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卫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水平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农民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卫生服务。
二、继续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一)制定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总结前10年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上,着眼于进一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制定今后10年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今后10年我省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适合农民需求的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落实妇幼保健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搞好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创造清洁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措施,使农民获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指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完成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任务。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组织,加强领导,保证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要设立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