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审计中也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意识不强,有17个单位的房屋出租以及其它一些应纳税收入未按规定主动申报纳税,偷逃税款196.10万元。
对以上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厅已经依照《
审计法》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财经法规下达了审计处理决定,要求部门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对预算外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问题,要求限期上缴自治区财政预算外专户;对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帐务调整;凡转移资金公款私存的要及时收回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对滞拨资金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要求及时下拨资金,挤占挪用的资金要全数归还原资金渠道;对私设“小金库”和偷逃税款予以收缴。同时对以上问题还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了一定的经济处罚。自治区财政厅高度重视审计决定的落实,明确提出了协助审计厅执行审计决定的具体措施。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上缴违纪款项,地县部门单位由财政厅从补助款中抵扣,自治区级单位从业务费中抵扣,以确保审计决定落实。
(五)审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审计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管理使用和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情况。主要审计了自治区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厅,查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自治区林业局2000年将扣拨的博乐和伊宁县来完成计划任务退耕还林(还草)种苗补助费87.5万元,加上自行提取前期费26万元,两项共计113.5万元,以大额存款的形式存入非规定开户银行,以上资金至2001年4月收回,5月下拨项目使用单位。二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1999-2000年共审批新增建设用地39宗,面积303.32万平方米,应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4,590.33万元,实际只征收2,524.10万元,其中,应缴中央金库1,377.10万元已全部上缴,缴入地方金库1,147万元,应征未征应缴地方土地使用费1,903.87万元,造成自治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短收1,903.87万元。另外,2000年国土资源厅还挪用土地补偿费收入20.36万元用于支付新建办公楼贷款利息。以上问题审计厅已经下达审计处理决定,要求林业局纠正错误做法,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顺利实施。责成国土资源厅限期补收应征未征土地使用费上缴财政,限期归还被挪用的土地补偿费收入。
2.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和环保资金征缴使用情况。主要审计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环保局及部分地、州、市环保部门,查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挪用财政拨付的教育、社会保障、卫生事业费119.5万元用于办公楼、住宅、食堂等基本建设支出。二是自治区建设厅违反规定自行同意将各地、州、市统筹站2000年应上解自治区劳保统筹站的劳保统筹基金4,306.4万元,用于抵预留站基金,造成这部分资金未能上缴自治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三是自治区环保局2000年违反规定挪用环保补助资金24.36万元用于购置职工住房,用于垫付机关取暖费、医疗费40万元。另外,在去年已经进行过审计的情况下,仍有阿克苏。昌吉、克拉玛依、阿勒泰、吐鲁番和哈密等6个地州市的环保部门未及时上解应交各级财政排污费收入362.63万元。对以上问题审计厅处理情况如下:责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环保局限期归还被挪用的专项资金,个别问题给予了一定的经济处罚;要求建设厅加强对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统筹基金足额上缴财政社保资金专户;对部分地州市环保部门未及时上缴排污费收入问题,责成自治区环保局督促各地州环保部门在2001年上缴各级财政,今后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此类问题继续发生。
3.审计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审计了自治区交通厅和部分所属单位,查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自治区交通厅2000年以前违反规定虚列支出提取流动基金3,000万元和周转基金5,310万元,两项共计8,310万元。二是1999年以前滚存结余的养路费收入23,601万元未按财政厅、交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路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造成截留自治区财政养路费基金预算收入。三是1996年以前应缴未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183.13万元,挂帐至今未进行清理。四是2000年以前年度借出养路费基金和养路费收入数额巨大,至今未清理收回。其中:(1)借出养路费基金720万元,主要有:1993年经交通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按有偿使用原则借给厅机关自办经济实体交通事业开发公司500万元,用于公司作注册资本金,目前公司已经停业,资金将难以收回。1994年借给所属永通会计事务所10万元,现事务所已脱钩改制,但资金未收回。1996年借给所属交通公贸公司用于企业经营发展资金200万元,按借款合同规定到2000年应归还100万元,2002年底以前还清借款,实际至今分文未还。1997年借给政府法制局购车款10万元。(2)借出养路费收入1,581.20万元,主要有:1993年8月、1995年4月、1996年10月,经交通厅原任有关领导个人批准,分3次借给新疆路桥公司1,175万元,按借款合同规定借款均已到期,但至今未收回借出资金。1994年7月和12月,交通厅分两次共计借给自治区运管局250万元用于建新运大厦,借款协议约定所借款项在1995年底前全部还清,实际交通厅于1996年底用运管局交来的一辆雪佛莱小车冲抵53.8万元借款,其余借款196.20万元至今未还。1997年6月,借给区党委办公厅200万元,用于建住宅楼工程。同年6月,借给区人大法制委10万元用于购车和补充办公设施。对审计交通厅查出的上述问题,鉴于跨年度时间长,数额巨大,涉及政策面和单位广,有待审计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