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反规定使用控购商品附加费收入1,340.79万元。2000年,自治区控购附加费使用中仍然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其中: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用于政府办公楼基建803万元,用于党委老干局和党史研究室及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及老干局、人大办公厅购置车辆463.04万元,用于塔城、尉犁、塔什库尔干县购车74.75万元。
根据自治区关于控购商品附加费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控购商品附加费收入只能用于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支出,财政厅今后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自治区规定使用资金。
(二)审计地方税收征管情况。
1.越权限减免、缓征地方税收2,475万元。2000年,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根据自治区新政阅[2000]103号《关于乌鲁木齐南门体育馆整体典当拍卖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未征收自治区体委、体育馆拍卖收人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475万元,由此造成自治区财政收入短收。上述行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越权减免税收,违反了《
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改变税基影响地方税收632.14万元。其中: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稽查分局对新疆教育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职工个人其它所得收入195.94万元,按工薪所得收入补征税款,由于纳税基数的改变,造成少征个人所得税33.14万元;区地税局批准北疆铁路公司上缴乌鲁木齐铁路局和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管理中心有关费用税前扣除。各地州上缴自治区新华书店管理费、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缴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1,815.58万元,影响自治区所得税599万元。违反了《
个人所得税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有关规定。
3.混淆预算级次入库地方税收,造成自治区收入短收2,032.36万元。其中:自治区地税稽查分局将当年组织税务稽查查补各项税款及罚款收入2152.02万元,未按规定全额划缴自治区财政,实际当年只划缴自治区财政229.16万元,其余都缴入地方财政,造成自治区财政短收1,922.86万元。昌吉州地税部门将自治区参股的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934万元,未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问题的规定》的参股比例分级缴库,全额作为州财政收入缴库,影响了自治区财政收入102.5万元;托克逊县地税局将征收的原油资源税10万元,未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收入缴库办法》的规定分级缴库,造成自治区财政短收7万元。
4.税收会计报表反映当年企业欠税不准确。2000年直征局税收会计报表反映企业欠缴营业税200万元,经对自治区五个建筑公司、新疆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自治区投资公司等11户企业欠税情况进行审计抽查,仅上述企业年末累计欠税就达10,605.6万元,如自治区四建在年末尚有可供支配的货币资金4,641万元,但直征局不仅未及时征收该企业以前年度欠交税款,而且又使企业当年发生新欠税款882万元,以上审计抽查结果,一方面表明地税部门税收会计报表反映的欠税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和清理欠税款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5.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挤占、侵蚀国家税收2,06328万元。其中:昌吉州财政局擅自制定《自治州地税系统无证流动业户的零散税收税收分成办法》,违反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进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有关税收经费提退办法的通知》“取消无证流动商贩税收单项提成办法”的规定,造成州地税部门侵占国家税收1,250万元;鄯善县地税局、财政局违反规定,以增收提成名义,退库提取税务经费301万元;全区地税系统扩大代征代扣手续费计提范围和计提比例,多提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代征代扣手续费512.28万元。
对上述违反税收征管法,擅自减免税收、混淆入库级次等问题,自治区地税局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严肃税收法纪,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和清欠工作,确保各项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同时,要全面开展税务部门税收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提退税务经费行为。对混库侵占自治区级财政收入问题,要督促基层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及时上交被侵占的区级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