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治疗终结后当月由所在单位持据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
(十)参保人员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按月结算。
(十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治疗型家庭病床费用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在医疗终结时,凭《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IC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项目审核、年终结算、超额分担”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对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它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
(二)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保单位、省直机关工会、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报告。
(三)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四)省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稽核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基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经常开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稽查、调查工作。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本方案实施前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fy_lar_34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