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一)省直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二)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的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比例计入的部分;
3、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的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其他资金。
(三)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计入;45周岁以上按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的5%计入。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医疗帐户停止计入;补缴后,按规定补计。
(四)个人医疗帐户的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职工调转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调往外省市或出国(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六)统筹基金的构成:
1、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扣除计入个人医疗帐户数额后的剩余部分;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利息;
3、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等其他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规定比例报销的住院费用;
2、部分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家庭病床发生的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按规定比例报销的费用;
4、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按规定比例报销的费用;
5、在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之前,参保人员因工负伤部位治疗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