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直单位及其职工按以下比例,按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省直参保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每年公布一次。
(四)在本方案实施前退休的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方案实施后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退职年龄但未缴足最低年限的,须分别按照本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以本人退休、退职前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方案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及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流动人员、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直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征收。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实行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步缴费。
(六)省直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止支付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减、免。参保单位缴费确有困难时,须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但缓缴期限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同时补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单位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须用现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补缴后,医疗费用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规定报销。
(七)省直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直单位新录(聘)用职工须从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发生调转、辞退、退休、死亡等情况时,应从发生之日起15日内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其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重新核定。
(八)省直单位中的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实行医疗补助;省直单位中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照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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