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工作,根据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1999]1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海口监测站,即海南省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省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水质监测数据报表的汇总、监督管理和水质公告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市、县及其重点镇、独立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供水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规定项目的监测数据报送省中心站。
二次供水、以地下水作为水源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每年向省中心站上报监测数据不得少于二次。
第四条 省中心站应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上月水质报表报送海南省建设厅,经审核后公布。
第五条 省中心站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各市县的水质报表汇总,编制上一年度的《海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状况简报》,并于当年第一季度前报省建设厅审查后,报送省或地方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重要水质信息,需经省建设厅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各供水企业向省中心站报送数据的范围和内容:
(一)报送范围是指各市、县供水企业所在城、镇的公共供水。
(二)报送数据的内容:
1、每月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月综合合格率报表。
2、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日分析检测数据。
3、管网水的浊度、余氯、大肠杆菌和细菌总数等四大指标的检测数据。
4、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全分析检测数据(全分析检测项目为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项目) 。
5、化验室未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供水企业 ,其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必须就近委托已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省水质网地方站进行分析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四大指标,即浊度、余氯、大肠杆菌和细菌总数每月至少委托检测二次,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每季度委托进行一次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