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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按新建村委会办公楼每个补助3万元、维修扩建每个补助1万元;新建乡镇办公楼每个补助30万元、维修扩建每个补助15万元的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
  在自治区核定的项目名单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规模范围内,各县(市、区)可以自行调剂落实项目,但事先要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二)配套原则。
  要求全区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供给范围,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不属于财政支出供给范围的项目逐一进行清理,节减和调剂出部分资金,与自治区安排的乡村办公用房建设专项资金一起配套组织实施。配套比例和金额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全区县级人均可用财力、调资补助系数等进行测算,在下达乡村办公用房建设专项资金时一并明确,各县(市、区)必须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建。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负直接责任,并对上一级政府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县乡两级要分别成立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好头,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抓好资金运作和配套,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土地部门要作好用地规划并减免征地办证费用建设部门要无偿负责设计,提供几套设计图纸供选择;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形成各部门、各方面协调配合齐抓共建的格局,共同抓好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工作。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各县(市、区)要结合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在盘活和利用好现有的办公用房的基础上,对乡村办公用房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新建项目要选好地址,搞好设计;维修扩建项目也要作出维修扩建方案。各地的建设规模不能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地方配套资金多的,地方可以提高标准,要注意不能留资金缺口。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经自治区批准确认各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分期下拨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于2002年1月拨付资金总额6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批待项目工程完成后拨付总金额的40%。各县(市、区)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这次确定的建设项目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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