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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4、纳税人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及《办法》的规定确定。企业没有剩余折旧年限资料的,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能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税地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确定。
  原核定征收企业按规定改为查账征收企业后,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无法确定价值的,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5、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超利润分配,应先冲减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然后据以确认投资所得或损失。
  6、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给对方的现金折扣优待,如果已全额反映确认销售(营业)收入,则该现金折扣允许记入相关费用,并据以税前扣除。
  7、纳税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按期发放的通讯费、公务用车等补贴,不管财务如何处理,均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并按对工资扣除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8、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无论实施同一技术改造项目还是连续实施不同技术改造项目,其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均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0、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的残联教就[2001]88号文件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应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计算安置残疾人员的范围和比例。
  1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3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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