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七条“纳税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按期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不管财务如何处理,均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并按对工资扣除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2]5号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75号《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促进所得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现将各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及向其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2、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劳服(安置)企业,应符合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浙劳就[1998]250号文件中有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劳服(安置)企业须与安置职工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限制条款停止执行。
  3、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可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计算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这里所指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可按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