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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本市。本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试点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四、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十五”期间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本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本市只设立一个。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服务机构。要通过服务,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通过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行业协会是会员的代表,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也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开展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和其他事务协调。
  政府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六、切实推进政会分开
  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开,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七、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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