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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和邢台市之间8条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和邢台市之间
8条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11号)


石家庄、邢台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1)13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赞皇县人民政府和内丘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赞皇县人民政府和临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邑县人民政府和临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邑县人民政府和柏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赵县人民政府和柏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赵县人民政府和宁晋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晋州市人民政府和宁晋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辛集市人民政府和宁晋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8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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