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和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