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01]454号 2001年12月29日)
临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砂石料管理费标准的请示”(临价[2001]第133号)悉。经研究,现就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申领《浙江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1]10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内掌握,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执收部门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你市要求由地方建材管理办公室按《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收取河道和青山湖砂石料管理费,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