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逐步理顺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省直行业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进一步做好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市、县(区)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努力打破行业与地方、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界限,淡化隶属关系,调整好管理体制,加大地方政府的统筹力度,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原则上不搞层层下放,不允许改变中等职业学校的性质和用途。省属学校确实需要划转地市管理的,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相应的划转交接手续。
(二)采用合并、联办、共建、划转等方式,调整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在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将中等职业学校中一些规模小、条件差、布局不合理或专业结构雷同、培养方向相近、地理位置相连的学校进行适当的撤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集中力量重点建设1-2所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抓好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的建设。
(三)理顺中等职业学校的类属关系。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同属中等职业教育范畴。今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以省、市、县、区、行业冠以校名,如“××县职业技术(或技工)学校”、“广东省(或××市)电子(机械、轻工、农业……)职业技术(或技工)学校”等。少数社会声誉高的学校,经批准可保留原校名。
(四)拓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通道”。通过论证,少量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可以申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培养大专层次的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实用职业技术技能人才。这批学校升格后按原隶属关系分别继续由省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仍可保留中等职业教育部。
(五)通过升格、合并、转制,调整中等师范学校和进修学校。“升格”,即通过论证,少量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中等师范学校,可与办学条件好的中专或职中联合申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合并”,即将中师和进修学校并入当地的高等院校,作为高等院校的二级学院,个别特殊的专业(如美术、音乐、舞蹈、幼儿、外语等)可以从初中毕业生中招生,实行五年一贯制教育,承担小教大专化和在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转制”是指中等师范学校与当地的教师进修学校合并,转制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或高中阶段教育的其他学校。
(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在培训就业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技工学校;建设一批兼有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等多功能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培训基地;保留一批专业特色突出的技工学校;调整或撤销一批教学质量低、生存困难的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