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计划》业经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将是我省经济运行和行政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省政府法制建设尤其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客观上要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转变观念,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加强对立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要从全局出发,切实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一经公布,地方立法要及时作出调整,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要按照市场规则办事,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精神,遵循非歧视原则和市场开放原则,彻底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那些已经不合时宜的观念和管理手段,树立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禁止权益滥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等观念,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
各部门要加强调研论证和立法协调工作,完善立法工作技术,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注重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仅要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还要注意了解国外情况和国际贸易实践,懂得WTO规则和国际惯例;不仅要注意WTO的义务性规则,还要研究WTO的权利性规则和例外规定,充分利用WTO规则、例外条款和过渡期安排,保护和发展自己。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因部门职责交叉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争议,要依法进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报省政府协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备案审查,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目前,国家为了适应“入世”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陆续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修改进程,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应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汇报,并及时研究,提出修改、废止等应对措施的建议。
有关立法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