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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牵涉面广,涉及的部门较多。各地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联系,搞好协调,赢得理解与支持。要通过良好的配合、协作关系,保证《办法》顺利、有效地实施。
  四、要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规范管理。
  物价部门是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能,切实加强管理。既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鉴证行为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更要加强对全社会价格评估行业的监管工作。要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有效措施,制止和处罚涉案财产价格鉴证领域中的不合法行为,切实保障各级物价部门价格鉴证机构的权威性。
  五、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国家及省政府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职能赋予物价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这是对我们物价部门的最大信任。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系统建设、行业规范做起,切实加强价格认证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要做到标志醒目、行为规范。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要用优质的服务,树立权威,巩固地位,赢得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信赖。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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