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涉案
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证[2002]1号 2002年1月4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184号令颁布了《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在全省正式施行。
《办法》的颁布,是我省价格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重大成果,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价格鉴证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狠抓贯彻。
《办法》能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将直接关系到我省今后价格鉴证工作发展的兴衰,各地物价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熟悉、掌握
《办法》的内容,在领会其主要精神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贯彻执行,将
《办法》的内容落实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渠道,广为宣传,营造声势,扩大
《办法》的社会影响。要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突出强调价格鉴证机构的权威性,确立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