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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的通知

  (二)费税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1.搞好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充分调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积极性,搞好征收入库工作,完善城市教育费附加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2.凡未开展家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继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经营的农户、联户和乡(镇)非农业个体户,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征。乡(镇)、村、社企业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乡(镇)提取企业税前利润总额10%的社会性开支费用中,按30%的比例计征。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3.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用于中小学排危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教育经费应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
  4.地方农业税附加按不低于现有的数额安排用于教育,并逐年有所增加。
  5.新建、扩建、改建校舍用地由各级政府依法实行行政划拨,并按中央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免缴有关规费。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对确需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按教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缴新菜地建设基金;在规划报建阶段,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垃圾处理费、抗震设施监审费、用地勘查费。人防设施及绿化配套建设应按规定达标,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达标的,免缴(或减缴50%)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绿化补偿费。有关管理费按低限收取。在施工阶段,免缴散装水泥保证金、市场管理费、出渣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标底审查费。
  (三)办学和开发教育关联产业投入
  1.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我市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选择时机,适当增加学费在学生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教育培养成本分摊制度。民办学校其学费标准可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各类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开发教育关联产业,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继续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产业和减免税部分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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