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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的通知
(渝府发[200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实现了重大转变,开始走出一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路子,初步形成了以财政拨款为主,辅以征收教育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和适当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发展校办产业、集资办学、捐资办学、对口扶贫支援、教育融资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的投资体制。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重庆市委第一届九次全委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决定》,确保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现将继续做好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经费的筹措
  (一)财政拨款
  1.各级财政要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各级财政每年超收入部分(除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外),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2.逐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十五”期间继续执行教育经费占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增加教育投入,适当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两级政府予以安排。
  3.市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资金名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学校校舍建设,并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在其统筹基本建设拨款中按现行比例用于教育。
  4.市政府设立基础教育专项补助主要用于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市政府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支持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安排用于教育按不低于现有的数额用于这些地区的教育事业,并逐年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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