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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处、财政处、计划处公告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处、财政处、计划处公告
(2002年1月11日)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管理和设置审批、评审权限,继省卫生厅审批确认11所政府举办的我区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60张床以上的中医院之后,行署卫生处、财政处、计划处依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界定标准和审批权限,对全区政府、社会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平部队和个体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查、审验和性质界定,确认平凉市红十字会医院等231家医疗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认王志安诊所等560家医疗机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经地区审批、确认、公告的医疗机构为我区合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是一个特殊行业,因此,经审批、确认和公告的医疗机构,各县(市)卫生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甘肃省和平凉地区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平凉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教育医护人员坚持依法行医和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医护人员道德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人民群众创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积极配合和踊跃参与2002年全区医疗机构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落实医疗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加大“四五”普法学习宣传力度。凡公告的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每人必须有一本《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手册》,提高依法执业素质,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各县(市)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准入的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合法医疗机构的备案、建档和注册工作,凡已办或申请新办的所有医疗机构,都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医疗机构从业的所有医护人员,都必须取得卫生部认可的《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非法医疗机构对人民群众医疗服务的人身不安全性和非法性。对未经审批界定的医疗机构,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工商、税务、公安部门集中打击、取缔和查处;对无证从事医疗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限期调离本岗位,并通报全社会,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环境。围护医疗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处好医患关系。欢迎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生病时务必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就医。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创造投资、建设、干事创业环境,为促进全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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