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分级定位是指对定期定额户分行业按区域划分编组,在组内按经营地段繁华与否(土地等级、地租高低)、经营设施的优劣、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环境的好坏、经营品种的多少等划分等级(一般可分若干等,每等再分为若干级),对于每一个定期定额户,在没有直接确定营业额之前,或根据其经营地段和经营状况确定其相应定额等级。
分级定位时,下一级最高定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级最低定额。
第七条 量化定额是指地税机关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和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行业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成果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科学分析、比较和研究,找出对该行业经营成果的相关度最高的若干个生要素(以下利令智昏"定额指标",如投入资金、经营面积、摊位数、从业人员、经营品种、单价、水电等能源用量、生产经营设备数量等)与其经营成果之间的相关性(比例关系)进行调研和评估;最后随机选择该行业不同经营等级的若干经营户作为样本进行典型调查,根据典型调查所掌握的数据资料对该级别户的经营成果与定额指标之间相关系数(以下称测评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测评标准和定额指标的数量相应计算出该等级业户的最低定额水平。
第八条 评议是指各级民主评议组织按照分级定位、量化定额的管理要求,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地段、经营等级的划分标准、对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的定额测算方法、业户定级方案、测评标准的合理性等进行讨论和评议。
第九条 系数调整是指对少数受定额指标以外的因素影响较高大、经营情况较差,达不到最低定额标准的特殊经营业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调整其定额,系数高速的幅度一般为30%以内。对某一等级的定期定额户而言,实行系数调整的户数一般不超过该等级业户总数的10%。
第十条 定期定额采取"业户自报、曲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的核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业户自报是指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及相关的凭证、材料向地税机关申报,并填写《定期定额户生经营情况自报表》(见附表一)交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二条 典型调查是指地税机关分行业、地段、规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典型户(第一等级调查不低于5%)作为样本,对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填制《定期定额典型调查表》(见附表二)对建帐户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指标的了解应作为典型调查的内容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经常性地对定额户与建帐户的经营额与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找出两者之间的数量差异并适时地对定额的测算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