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167号 2001年12月2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可以邀请各待业定期定额户代表参加。
第五条 定期定额采取"分级定位、量化定额、民主评议、系数调整"的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