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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恢复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21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82号)的精神,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主持的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中断了一段时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恢复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会议由自治区副主席吴恒主持,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有关政策和对策;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研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引导产业和企业运用好知识产权策略;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
  主持人:吴 恒 自治区副主席
      李格训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成 员:王其鹏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韦 波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黎明智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人
      何 丹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江建伟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滕 冲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蓝怀廷 自治区版权局副局长
      雷尊巍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黄 宇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沈兆熊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大元 自治区公安厅助理巡视员
      兰红星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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