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各项业务管理职能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运转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坚实,执法队伍健全、素质较高,执法手段先进,执法装备齐全;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完善,并能切实发挥作用,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以及完善的执法监察制度,预防措施切实得力,能够及时发现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能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成效突出。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年度内,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违法行政行为;对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对当年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依法查处,结案率90%以上;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无闲置、撂荒耕地现象,耕地占补平衡得到完全落实;土地权属、矿业权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土地、矿产资源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认真贯彻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和征地公告制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政府垄断土地及矿业权市场,土地及矿业权交易规范化、公开化并依法运作,私下交易、买卖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国有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取得良好效益。
三、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厅执法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城郊区)政府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创建活动的办事机构,要积极做好与创建活动有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各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各县开展创建活动,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省要抓几个示范县(市、城郊区),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树立国土资源执法典型样板,推动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检查验收、评比表彰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评定工作要坚持“规范起步、循序发展、求精勿滥、注重实效”的原则。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市、城郊区)经过努力,自查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市、城郊区)政府要写出自查总结书面报告(附本地区最初对创建活动做出部署的文件)。各市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对确认合格的于每年10月份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对经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标准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授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荣誉称号,并颁发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荣誉奖牌;对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成效突出的县(市、城郊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组织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各市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列为评定和表彰范围。对评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的县(市、城郊区),省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矿业勘查经费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县(市、城郊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创建活动成效突出,连续3年保持模范县荣誉称号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表彰。对授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称号的,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保持荣誉的,保留其称号;经核查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取消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