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矿产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和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实现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的要求,现对全省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环境座谈会议精神,坚持国土资源管理“必须严而又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通过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为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改革、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模范县标准
(一)县(市、城郊区)政府重视、支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把创建活动列为依法治县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模范执行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不非法批地、用地和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两权市场,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袒护、不说情,并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办案,及时帮助解决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有利于国土资源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本地区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普遍提高,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国土资源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国土资源执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