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3]1号 2002年1月9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确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吉建质字[2002]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制定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属经营性收费,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