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以及互联网上登载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
3.在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使用、登载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中国地图图形,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撤换或给予立即更正。
4.针对当前违法复制、违规使用和保管地图,甚至公开销售国家秘密地图及地图产品行为比较严重的现象,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严厉查处复制、转让属于国家密级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处非法编制、印刷、出版发行和销售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地图编制、加工、印刷、出版、复制、销售、展示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1.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地图的印刷、发行、销售等环节:
(1)对市场上销售侵权盗版、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的,要视情节对经营者处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2)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的,查封其生产基地,追究印刷、委托人的责任。
(3)对在市场上销售的“三无”(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地图,要当场没收,给予处罚。
(4)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2.依法规范地图编制单位的行为。测绘、新闻出版部门要制定具体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地图编制单位,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开展检查活动,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措施进行整改,由测绘、新闻出版部门组织验收。
3.加强对专题地图编制出版单位的监管。省测绘、新闻出版部门要对我省具有地图或专题地图出版权的出版社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有关出版单位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对近年来贯彻执行地图编制出版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总结。编制专题地图应按有关规定,要有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在地图上注明审图号,新闻出版部门才可准许其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