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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的决议


  附:

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议案》(第21、22、53、82、83、87、88、118、120、132、134、135号),省政府于1997年开始实施。4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各级人大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主要江河水质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城市环境质量逐年好转,工业污染发展势头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趋势有所减缓。2000年10月,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议案实施情况组织了自查;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分赴有关地区进行检查验收。省政府认为,已基本完成议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建议如期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议案办理方案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1997年以来,各级政府积极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认真落实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使全省的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一)省委、省政府把环保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1997年10月,省委七届七次会议号召全省“积极推广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深圳和珠海的经验,创建一批全国和省内环保模范市、县。”199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三次在全省“两会”期间召开环保工作座谈会,两次召开全省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实地调研环保工作。在1999年省“两会”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李长春书记、卢瑞华省长明确提出建立环境保护“一把手”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1999年4月,李长春书记在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函上批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近期要把水的问题列为重中之重。”2000年6月和12月,卢瑞华省长两赴粤东考察江河水质,亲自部署兴建韩江水利枢纽等粤东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要求全省上下齐心,统一行动,为水而战。
  省政府1997年作出《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市、县政府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1998年下达《广东省1998年至2000年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连续3年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书》,每年组织检查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一批环保规划和计划。1998年省政府开始编制《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业经省府常务会议通过,已下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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