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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省政府要抓紧制订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尽快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强化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作。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决策全局性工作与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把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区域环境保护统一拟定规划、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的职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强环境标准、监测、信息、预警、应急等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生态审计制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投入。“十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要达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要足额安排,合理使用;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有偿使用;制定有利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政策,实现投资多元化、管理社会化、运行市场化;集中资金重点组织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恢复、生物多样性等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五、推进环境和生态保护法制建设。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它市、县可以就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每年要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或视察,听取政府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情况汇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重大违法问题;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规划、财政投入、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实施情况的汇报,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执法检查、评议整改意见进行督促检查。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安排同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情况的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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