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2001年11月27日)
近几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初步遏制了环境恶化加剧的趋势。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生活改善与生态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现“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省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五”期末,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减少1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和70%左右。各级政府要以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治理和保护太湖、淮河、长江、京杭大运河水源,确保本辖区居民饮用水源和南水北调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开展以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城市垃圾污染、噪声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湿地、矿产、海洋、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标准体系,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传统产业的生态转型;加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努力提高城乡林木覆盖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示范区、国家生态农业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到2010年,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基础;到2020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建成人居环境良好、生态基本平衡、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城市和乡村,建成一批国家级的生态城市,使生态省建设的进程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相适应。
二、搞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生态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在进行区域资源开发、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不准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现有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关停;切实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环境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