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和廊坊市之间4条
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22号)
沧州、廊坊市人民政府:
沧政请(2001)50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任丘市人民政府和文安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任丘市人民政府和大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河间市人民政府和大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青县人民政府和大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4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