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指定价格政策法规公布媒体的通知
(琼计物价[2001]1468号 2001年12月27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第
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第
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指定以下几种媒体定为公布我省价格政策法规的有效媒体:海南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海南版)、海南电视台、海南价格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