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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和石家庄市之间4条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和石家庄市之间4条
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14号)


衡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衡政(2001)5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安平县人民政府和深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平县人民政府和辛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冀州市人民政府和辛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深州市人民政府和辛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4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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